支架立柱的构造与安装应符合哪些规定?木立柱支撑的构造与安装规定

  支架有很多种分类方法。由于支架的设计不同,可以分为网状支架(wallstent)、管状支架、缠绕型支架、环状支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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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(1)梁式或桁架式支架的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:

    1)采用伸缩式桁架时,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。上下弦连接销钉规格、数量应按设计规定。并应采用不少于2个U形卡或钢销钉销紧。2个U形卡距或销距不得小于400mm。

    2)安装的梁式或桁架式支架的间距设置成与模板设计图一致。

    3)支承梁式或桁架式支架的建筑结构应具有足够强度。否则,应另设立柱支撑。

    4)若桁架采用多榀成组排放,在下弦折角处必须加设水平撑。

    (2)工具式立柱直撑的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:

    1)工具式钢管单立柱支撑的间距应符合支撑设计的规定。

    2)立柱不得接长使用。

    3)所有夹具、螺栓、销子和其他配件应出在闭合或拧紧的位置。

    4)立柱及水平拉杆构造应符合JGJ 94-2008《建筑桩基技术规范》第6.1.9条的规定。

    (3)木立柱支撑的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:

    1)木立柱宜选用整料。当不能满足要求时,立柱的接头不宜超过1个。并应采用对接夹板接头方式。立柱底部可采用垫块垫高,但不得采用单码砖垫高。垫高高度不得超过300mm。

    2)木立柱底都与垫木之间应设置硬木对角楔调档标高,井应用铁钉将其固定在垫木上。

    3)木立柱间距,扫地杆、水平拉杆,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JGJ 94-2008《建筑桩基技术规范》第6.1.9条的规定,严禁使用板皮替代规定的拉杆。

    4)所有单立柱支撑应在底垫木和梁底模板的中心,并应与底部垫木和顶部梁底模板紧密接触,且不得承受信心荷载。

    5)当仅为单排立柱时,应在单排立柱的两边每隔3m加设斜立撑,且每边不得少于2根。斜支撑与地面的夹角应为60°。

    (4)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,其构造与安装应符台下列规定:

    1)钢管规格、间距、扣件应符台设计要求。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,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。

    2)钢管支架立柱间距、扫地杆、水平拉杆、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JGJ 94-2008《建筑桩基技术规范》第6.1.9条的规定。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,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2跨,高低差不得大于1m。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. 5m。

    3)立柱接长严禁搭接,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。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,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。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/3。

    4)严禁将上段的铜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在水平拉杆上。

    5)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,在外侧周围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;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,其宽度宜为4~6m,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、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。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,夹角宜为45°~60°。

    6)当支架立柱高度超过5m时,应在立柱周围外侧和中间有结构柱的部位,按水平间距6~9m、竖向间距2~3m与建筑结构设置一个固结点。

    (5)当采用标准门架作支撑时,其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:

    1)门架的跨距和间距应按设计规定布置,间距宜小于1. 2m;支撑架底部垫木上应设固定底座或可调底座。门架、调节架及可调底座,其高度应接其支撑的高度确定。

    2)门架支撑可沿梁轴线垂直和平行布置。当垂直布置时,在两门架间的两侧应设置交叉支撑;当平行布置时,在两门架间的两侧亦应设置交叉支撑,交叉支撑应与立杆上的锁销锁牢,上、下门架的组装连接必须设置连接棒及锁臂。

    3)当门架支撑宽度为4跨及以上或5个间距及以上时,应在周边底层、顶层、中间每5列、5排在每门架立杆跟部设Φ48×3. 5mm通长水平加固杆,并应采用扣件与门架立杆扣牢。

    4)当门架支撑高度超过8m时,应按JGJ 94-2008《建筑桩基技术规范》第6.2.4条的规定执行,剪刀撑不应大于4个间距,并应采用扣件与门架立杆扣牢。

    5)顶部操作层应采用挂扣式脚手板满铺。

    (6)悬挑结构立柱支撑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:

    1)多层悬挑结构模板的上下立柱应保持在同一条垂直线上。

    2)多层悬挑结构模板的立柱应连续支撑,并不得少于3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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